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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 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 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 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 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