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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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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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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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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
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 经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划
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业主大会向市、 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
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
维修资金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并以物业管理区域
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市、 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30 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
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
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讨论决定继续由市、 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 业主大会向市、 县房产部门或者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 市、 县房产部门或者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应
义务。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由业主大会决
定。 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与专业素质。 业
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应当
接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
督。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 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业主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 60 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
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
会的, 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 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制定。
第十六条商品住宅、 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 应
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
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相关单位承担
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 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与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 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
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 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生的商品住宅、 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 开发建 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由商品住宅或者公有 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与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 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 编制 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 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 根据需维修与更新、改 造项目的情况提由使用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 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 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 向所在地市、
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其中, 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 向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
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
及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市、 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
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
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需要使用维修资
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
修、更新与改造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