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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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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执行串案需执行部门内部案件间的案款划转,财务部门根据审签完毕的《案款支付审批表》进行调整,将案款收款信息重新进行登记,再由执行部门执行案款管理员移送给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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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刑事案款支取。财务部门在收到刑事审判庭开据的《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手续;如果是判处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判决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三条 民事案款支付。财务部门在收到民事审判庭开据的《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支付给权利人的案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支付手续;如果是处罚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处罚通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四条 罚金上缴。财务部门在收到服刑人员缴纳部分罚金后应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做到每季度汇总上缴国库一次。
第十五条 案款内部调整支付。主要是指刑事案款(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案款转为执行案款,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分别送执行部门和献策务部门。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填制《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送财务部门,财务凭《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进行调帐处理,并录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由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度案款工作进行检查,列入考核内容、各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年核对案款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案款管理账目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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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善的案款收支票据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附案款单据进行审核,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对票据附卷宗情况列入卷宗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第十八条 法院案款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案款及其孳息的,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离原岗位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所办案件时,必须同时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交接。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离换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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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执行办案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涵盖范围】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指本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从当事人、案外人扣押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物品。具体包括下列物品:
(一)查封、扣押的动产物品;
(二)司法处罚中收缴的物品,财产刑中没收的物品;
(三)代为转交的指定交付的物品或者票证;
(四)扣押或者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
(五)公诉机关及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物品;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 【排除范围】下列涉案物品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涉案案款的管理,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涉案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动产物品,股票、债券、期货等已登记的特定动产,依法扣押有关财产权证明或者权利证书,将裁定书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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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四)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五)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物品所有权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院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院案款账户;
(七)其他可以随案卷保存、价值不大的单一证据等。
第四条 【管理启动】本办法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启动从扣押到案或者接收物品后开始,至涉案物品处置完毕结束。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实施扣押行为的规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密规定】涉案物品保管、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