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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
行政〔2011〕2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部门,各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经教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如果不慎遗失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本人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计划财务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授信额度的,到期应及时恢复原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为防止超过免息还款期增加滞纳金支出,最迟必须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1日起的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