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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根据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科委令第19号)和原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项目或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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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至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报《河北省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第一申请单位所在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属、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科技项目申请,应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计划情况,制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后,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投标方案,经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定《河北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专项合同》(以下简称科研合同),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科研合同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等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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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合同任务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科技项目实施活动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或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因市场、合作研发、参加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难以实施,导致科技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落实,或科技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需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科技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科技项目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补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结题分为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两种方式。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有关专项项目采取成果鉴定方式结题;重点推广技术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采取验收方式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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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科研合同规定的目标及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鉴定或验收资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鉴定或验收工作,组织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
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鉴定或验收的内容,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