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王艳菊 提要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作明确说明。本文分析“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原因,并对涉及待摊和预提费用经,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可见,新准则在中期财务报告列报规定中虽不支持企业使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去均匀费用,但会计年度末却默认企业有可能出现预提或待摊的方式。
(二)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在原准则中常见的待摊费用主要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性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这些经济业务由于性质不同,相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在新准则下,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 “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 “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按具体用途的不同,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的处理,在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代替原“待摊费用”的地位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第三种看法是,认为应按各种费用的实际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比较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容易被接受和操作。从合理性角度看,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从操作性角度看,“预付账款”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科目,与原“待摊费用”的计提、摊销有相似之处,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设置“财产保险费”、“租金”和“报刊费”等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