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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差异对企业纳税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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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旧准则差异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王海连 2006年2月25日中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修订后的具体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将是我国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企业会计准则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新准则规定: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或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减去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为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上收到补价减去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为当期损益。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案例2006年10月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库存商品十台电脑交换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库存商品两台复印机。十台电脑的账面余额为80000元,两台复印机的账面余额为95000元;黄河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脑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长江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复印机的公允价值为140000元,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价格,两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为17%;假设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电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长江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复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按照旧准则规定,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73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
贷:库存商品――电脑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电脑10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假定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按照新准则规定,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93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电脑80000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电脑1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95000
由此可见,黄河公司按照新准则确认的换入资产复印机的成本比按旧准则多20000元,从而使得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加20000元,与此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差额20000元,为当期确认的收益,使得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增加20000元,继而会影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该20000元恰恰是黄河公司换出电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长江公司亦存在同样的情况。

三、新准则对企业纳税影响举例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