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依法行政原则
论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动行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 ,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至于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行政意味着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服务;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着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 ,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躏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但是客观地讲,我国现阶段的依法行政实践面临着诸多阻却因素,突出地表现为:“特权”意识、依长官意志行政的观念比较深厚,传统的人情思维依然支配着行政过程,“人治”味道比较浓厚。在我国行政系统中最为普遍、最为明显的变态行政伦理准则有下列方面。
 
    第一,行政权力封闭价值准则。一个行政机构、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权力行使的水平如何,常以行政系统内部的各种微妙关系为评判依据,而脱离经济基础、脱离社会事态。此种评价准则虽然是主观意识范畴之内的,但对行政系
统对法律的认同有极大的阻滞作用。 
第二,行政权力权变价值准则。行政机构体系中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人负责不对事负责,对政策负责不对法负责等不良行政风气就是此种伦理变态的直接产物,它严重地制约着依法行政的实现。 
第三,行政权力超强价值准则。在行政权力行使中,人们常以超强的伦理价值准则评价行政权的行使,如一些行政机关或行政公职人员若能在职权行使中突出自己的管理权威、突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自己管理手腕的刚性化便会被认为是有效的行政权行使者。该种价值准则与依法行政的价值准则显然不可能是一致的,它或强或弱的阻碍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第四,行政权力利益价值准则。在行政系统中,对于行政机构和公职人员行为的评价常以是否为本部门、本区域、本单位的行政管理争得利益为标准。在地方保护中、部门保护中、行业保护中作用突出的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便可得到较高的行政评价。此种变态对依法行政的阻滞集中反映在否定行政法制统一的基本准则。
 
以上这些阻却因素和准则显然是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相悖的。因此必须寻找依法行政主体障碍克服的对策。就目前的情况来讲,依法行政主体障碍的克服的对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障碍的克服与行政主体的价值选择。 
    纠正行政系统意识变态和行为变态的目的就是使行政系统的价值有所回归。依法行政主体障碍克服的对策,必须首先确定行政系统的价值准则,行政系统的这些价值准则主要有下列两个范畴。 
    1.关于行政系统独立人格的确定问题。依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分类和行使中的分工,是对议行合一政治制度的具体发展,它确认了立法权和其他权力对立法权的从属地位,并认同了其他各种权力的独立价值。作为行政权的独立人格讲,一是行政权具有独立的质的规定性,是一个区别于他种权力的国家权力,对其不能作任何变通解释。二是行政权除从属立法权外,对任何权力都不具有从属性。三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