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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务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不设立监事会,只选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理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