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令
 
2023年第2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方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工程适用的技术标准;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出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工程,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揭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