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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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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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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追求其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时应向所在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防止房屋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用的房屋应主动交还学校,闲置超过半年的由学校收回重新调配。
第四章 分配定额与标准
一、院(部)、所公有房屋管理
第十九条 本部分中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十条 院(部)、所行政用房定额(面积为S1)标准。
(一)院(部)、所党政正职在岗领导办公用房20㎡/人;党政副职在岗领导12㎡/人;其它行政人员(按人事处下达的编制数核算)用房8㎡/人;一般工勤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为2㎡/人。
(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均按人事处的编职数核定)用房:5㎡/人(该房可作为教研室)。
(三)学科建设办公用房: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40㎡/个、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30㎡/个、博士后流动站用房20㎡/个、博士点用房10㎡/个、硕士点用房10㎡/个,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室(含图书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用房定额(面积为S2)标准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一)院(部)资料室用房标准,单位基数:理工科80㎡,人文社科100㎡。
(二)按行政事业编制数核算:1㎡/人。
第二十二条 院(部)学生活动用房面积(S3)标准。以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N)为基准,分段计算,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学生数在501人以下部分(N≤500):基数为40㎡。
(二)学生数在501-1000人部分(501≤N≤1000):㎡/人。
(三)学生数在1001-1500人部分(1001≤N≤1500):㎡/人。
(四)学生人数在1501人以上部分(N≥1501):㎡/人。
第二十三条 教室(含普通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教室、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的面积按国家标准控制在㎡/生,教室的使用权属教务处,临时借用教室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使用,改变教室的用途必须经后勤处和教务处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含教室内灯具、电器、黑板、桌椅等的报修)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室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教室、语言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由该教室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院士、学者、教授工作室和重点实验室用房定额面积(S4)标准。
院士(含双聘院士)、长江学者、芙蓉学者和湖湘学者为40㎡/人;二级教授为30㎡/人;三级教授为20㎡/人;四级教授为15㎡/人;国家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部省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部省级工程中心、大型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设备台套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20㎡)及需特殊补贴的教学实验用房和国家、省、部级文科研究基地定额面积由后勤处商相关部门核定,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5)标准。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按院(部)承担当年的教学实验任务量计算。教学实验任务量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核定。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三类,定额标准如下:
(一)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15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二)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2周、每周安排12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三)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2周、每周安排9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以上三类实验每4㎡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实验时数定额见下表:
实验课类型
每周应安排
生时数
全年应安排周数
全年生时数定额
公共基础实验
15
32
480
专业基础课实验
12
24
288
专业实验
9
16
144
(四)实验室使用率达到80%~120%者视为正常。
(五)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以每实验台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为基准,其定额标准为3㎡/台。
(六)博士生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3学时,硕士生(在职研究生暂不考虑)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2学时。
(七)在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不列入本条核算。
(八)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5计算公式如下:
S5=(M1/480+M2/288+M3/144)×4*K+M4/768×3
M1为全年公共基础实验生时数,M2为全年专业基础实验生时数,M3为全年专业实验生时数,M4为全年计算机上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