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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办法市公路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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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办法市公路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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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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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办法市公路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市公路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处机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三条 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
8、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9、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及以上的;
10、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能工作的;
11、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3次以上的;
12、凡年终考核或者两次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20%的或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1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临时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临时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市公路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时;
5、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解除、终止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提出,人事教育科依法办理手续。其中按第十三条1-12项解除合同的,人事教育科要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按第十三条13-15项解除合同的,人事教育科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除合同人员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由人事教育科按合同约定提出并依法办理手续。
3、人事教育科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部门要负责督促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人事教育科在接到用人部门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后一并按时办理支付。
第五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全年不少于一次;年终考核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年底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