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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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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
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
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
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
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
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
作。
第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
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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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
作。
第八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
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
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
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
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
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集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
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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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
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
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
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
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
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
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