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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主要任务,以谋重视
第 条 悬空高处作业属特种高处作业,攀登作业以及在
临空状态下装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操作人员,危险性均较大,
作业人员对 除应加强培训外,规定还必须进行考试、发证和体检
等以昭慎重。
第 条 高处作业中所对 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器物的检
查.以及安全设施的对 经常性检查,是施工期间保障人身安全的
重要环节.故予强调说明。
第 条 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及人身防护用品
外.操作时处处需要使用各种料具设备,偶一疏忽,随时会发生
因坠落而造成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亦都作出规定。
第 条 对雨、雪、强风、雷电等特殊高处作业,由于我
国幅员广大,各地情况和条件不同,目前还难以定出更具体的统
4一措施;1988 年 4 月初审会议上决定暂作原则规定,待取得较多
经验后再修订补充。
第 条 安全技术设施.施工期间原则上应严禁变动和拆
除。若因作业必须临时暂拆,为慎重计,规定必须取得施工现场
的负责人同意。
第 条 防护棚的结构构造,经松江评审会议决定,按国
家标准《龙门架(井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
另作规定。
第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受力杆件的计算如何列入规
范,在 1987 年 11 月重庆讨论会议及 1988 年 4 月北京初审会议上,
各方意见均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为保证安全并有章可循,应
按不同的受力状态列出各种可应用于直接计算的表达式,并举例
加以说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要施工工地上作出这样的计算,
在目前是难以办到的。经过反复讨论,决定暂在本规范正文中作
一原则性的规定,在附录中以较简单的方式列出计算与构造的实
例,作为试行。最后,在 1988 年 12 月松江评审会议上,决定按
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取消计算例
题,改为列出计算步骤。同时决定,为适应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
计算采用容许应力方法进行。各有关计算程序均列入附录。在报
批稿报建设部审批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定为不采
用容许应力方法,改为按修订后新发布的规范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计算,但不考虑塑性所产生的可减小选用截面的影响,因此,附
5录中的计算,依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及《钢结构设
计规范》GBJ17-88 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不考虑塑性的影响。条文为依此原则而
重新规定.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 条 第一、二款指出了设防护栏杆和安全网的临边范
围。高度超过 张挂安全网,系参照上海市 1987 年所作的规
定 4m,经北京会议讨论而酌改。
第三款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楼梯口和梯段边,都必须设防护栏
杆,即使梯段边上无敞口,亦应设至少一道扶手作临时护栏。顶
楼梯口,层 由于结构施工已完,故应即装设建筑物的正式防护栏
杆。
第四、五款,因提升装置的进出口与旁边的通道,都是容易出
安全事故的场所,故作了较严密的规定。
第 条 对不同材质的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要求,曾经过
多次讨论,并向上海、北京、广州、西安、兰州、昆明、成都等
市的建筑施工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我国目前施工现场的具体情
况,并参考国际劳工署(I LO)《安全规则法典》“Model code of
safety regulations for industrial establishments fo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 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