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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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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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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鉴于担保属于或有负债,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必
须重视和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由其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代表及派出的董事、监事依照
本规定按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指《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或者定金等。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备案、审核、
报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担保管理原则
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
活动。一般限制性规定为:
(一)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三)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四)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五)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担保,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
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公司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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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
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公司的同意;
(三)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 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
(一)一般只对公司相关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对其他非本行业项目和商业活动
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二) 一般只提供信用担保;
(三)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
(四) 需公司提供担保或变更的,被担保人应提前 30 天提出申请报告;
(五) 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担保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提示制。
担保事项,包括担保余额、规模、拟担保内容等,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临时发生且急需办理的担保事项,应单笔按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担保项目,或
所有外汇担保项目、对非往来企业担保项目,经联系报财务部审核后,由股东大会
审议;
二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担保项目,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财务部备案;
三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下的担保项目,经董事会
授权,由董事长审批,财务部备案;
对报财务部备案项目,如财务部认为风险较大时,对该企业实行风险提示,必
要时报董事会重新讨论决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审批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审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