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各级管理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违规积分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做好违规登记、违规按季汇总,定期向合规部反馈
和上报。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违规积分标准由本行各职能部室制定完善,
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并统一发布。各部室应在制度出台后及
时制定相应的违规积分标准,并应在制度修订或操作流程变
更后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从业人员依据对违规行为所负的管理责任
分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操作责任人:
各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各部门的业务主管人员;直接管理责
4任人:各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
人;间接管理人员:总部相关业务条线的主管部门;总部相
关条线的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违规积分通过对直、间接管理责任人同时积
分的方式实施,其中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积分标准据实积分,
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直接管理责任人积分结果的 20%(分
管负责人)或 10%(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人),进行加成
积分。
第十五条 各条线、各时段检查发现的同一违规行为只
积分一次(应整改而未整改可累加);业务不同流程节点触
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应进行累计积分,但在同一流程节点触
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可按最高标准积分一次。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免予积分:
(一)各部门或各网点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主动汇报
并及时整改的;
(二)对上级某个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有抵
制行为并报告的。
第十七条 各计分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当事人可向
违规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
对其积分周期内已产生的积分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一)提出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议,被
本行相关职能部门采纳的;
5(二)发现并及时反映或制止他人违规违章行为,避免
引发风险和不良后果的;
(三)对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诈、内部经济案件有积极贡
献的;
(四)经本行认定可予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可根
据实际按标准分值 2-3 倍从重积分。
(一)主观故意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和胁迫内部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拒绝、推诿、隐匿和阻挠检查或在责任认定中推
卸责任、弄虚作假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
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对检查、认定、处理等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具有加重情节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可不予积分。
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积分计入检查时点所在周期。
第二十条 违规积分标准更新时,新标准只对生效日之
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产生效力,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仍
6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规积分标准未明确的违规行为,可比照
违规积分标准中类似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第四章 积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积分认定是依据违规积分标准对检查发现
的违规行为实施积分评价并作相应记录的过程。其中内部检
查按照“谁检查、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外部检查按照“谁牵头、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积分认定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第二十三条实施部门应在出具检查报告或接到外部监管
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发送至违规
人员所在部门和网点。
第二十四条 违规记分管理员应在《违规人员违规积分
通知书》发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规积分情况录入《违
规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 违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或网点对认定结果
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上级下发违规积分通知书》7 个工作
日内,向扣分条线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