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pdf

格式:pdf   大小:127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pdf

上传人:好用的文档 2022/8/3 文件大小:1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 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
合同。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
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
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 8 米或
垂直距离大于 15 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 15 米或垂直
距离大于 20 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三条 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
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 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 1/2 的;
(二)阳台悬挑长度大于 2 米的。
第四条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 30°时,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
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
其窗洞与裙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 米,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 7 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
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
第六条 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
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15 米,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18 米,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25 米。
第七条 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
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配电房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9 米。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
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 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 20%,在
新区不得超过 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
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第五条 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
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
准执行。
第六条 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
准执行。
第七条 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 米;超过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
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倍计算。
第八条 酒店式公寓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