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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8/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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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 业的 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 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 人民币业务:
(一) 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 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
(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 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 从事同业拆借;
(五) 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 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 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 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 业务除外);
(九)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 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 应遵守
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 机构内 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 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一)


(四)
资本净额的15% ;
过资本净额的50%;
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
公司的出资额;
额的40%。
出适当调整。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 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 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 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 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 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 务所对 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 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 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 外包相 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 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 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