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大学法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
姓 名
学 号
导 师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培养单位
开题时间
云南大学法学院制
填表说明
一、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按要求逐项认真撰写,填写时请用正楷。法律论证要求法官在进行判断时 要进行普遍实践证成,不能恣意,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不能运 用似是而非、含混的陈述,而应说理透彻、论证充分。法律论证使案件直接相关人 对判决结果更容易接受。法律命题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证立的质量。但目前我国法院 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往往只给出一纸格式性的判决文书,很多判决文书法律论证 不充分,甚至缺失法律论证,最后给出一个裁判结果,对于为什么得出这个裁判结 果却是只言片语的理由,至于为什么不采纳或者采纳律师或当事人的辩护观点或者 代理意见,很少作出充分性的说理。最终导致公众对裁判文书权威性的质疑,正是 在这种背景情况下,本文选取了法律论证在法庭审判中的运用这一选题来进行论文 研究。
论文研究目的:本文研究的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探寻我国法官通过何种方式的 法律论证作出的裁判,具有充分的说理性,能为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所接受、为社 会其他理性公众所认可。真理是相对的,所有这个接受、认可的标准也应该是相对 的。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有一个法律论证的规则来规范整个法律论证的过程。本文研
究的目的就试图阐述一个规范整个法律论证过程的规则及标准。
理论意义:司法的权威一方面源于它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另一方面在于判决的被认可和被接受。试想一个司法裁判作出后社会大多数公众都 表示不理解和反对,那么司法权威性将会大打折扣。而法律论证不仅是对司法权威 的一种保障,而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实际应用价值:法律论证至于我国审判实践虽不能解决司法裁判中所有的问 题,但是有必要的存在。当前许多法官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法律之名 实现个人意志,这使得一些裁判结果招致舆论热议甚至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对司权威 的质疑。本文试图探寻我国法官通过何种方式的法律论证作出的裁判,具有充分的 说理性,能为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所接受、为社会其他理性公众所认可接受,使社 会公众知道法官裁判过程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同时如何才使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 和透明化,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论证,来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增强法院裁判的可接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依据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以及发展趋势,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论文写 作所用理论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以及发展趋势,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论文写 作所用理论
本人通过查阅学校图书馆相关资料、浏览相关网络资源、中国知网上的期刊全 文库、学位论文库、阅读国外相关著作、调查研究法院各类判决文书,来开展本文 的写作。
“在普通法系国家历来有要求公开判决并说明理由的传统,在大陆法系国家, 16世纪以后也确立了公开判决并要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则”我国法院也要求法官不 仅要公开判断,还要公开其判决的理由,这是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力、抵制司法专制、 遏制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权力行使公开化、合法化和正 当化的要求,是法治之需。法律论证是实现法治的手段,在任何法治多家的司法审 判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
1971年,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第五届世界大 会上将“法律论证”作为大会议题,此后法律论证理论成为各种国际和国内法哲学 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一大批法学家在此领域进行开拓性研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有部分法律院校开始引进国外法律论证方面的理论著作进 行翻译出版,开始探寻我国法律论证理论道路。他们研究中逻辑方面内容很少见, 主要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律论证,甚至有人把法律论证当作法律解释的 补充,大大降低了法律论证的地位,因此对法律论证从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论证在国外的研究,1978年德国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经典著作《法 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成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一书的出版具有里程碑意义。 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从法律裁决的确证角度、比利时的佩雷尔曼从修辞学的角度、 芬兰的阿尔尼奥从法律解释确证的角度、瑞典人佩策尼克从法律转化角度、哈马贝 斯从交往理性角度、菲特丽丝从对话理论的角度研究法律论证。总的来看西方学者 主要围绕立法程序、法律判决程序等领域展开,其核心是对法律判决进行理性证成 问题的研究。
相较国外,我国的法律论证理论起步较晚。1995年舒国滢教授在其文章《战 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一问中指出了法律论证在德国法哲学中的地位。大陆学 界接触法律论证理论是从阿列克西和哈马贝斯的法律论开始的;1998年,季卫东教 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