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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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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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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23
(总分:,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36,分数:)
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 V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 果。例如,A项中的被害人乙***,是由甲的诈骗行为所引发的,系广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 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危害行为的间接结果。BCD都是间接结果,都属于广义的危害结果的 范畴。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征是()
客观性 V
相对性 V
必然性 V
复杂性 V
因果关系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客观性。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存在。(2)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 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 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可能是后一现象的原因。(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的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4)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 是ABCDo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V
承担刑事责任的,肯定是因为具有因果关系 V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V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 求)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种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着因果关系, 也并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毕竟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但是,如果某行为人最终 承担了某刑事责任,则肯定是因为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在认定时无须考虑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我国刑法把因果关系设定为一种客观的联系,即设定其地位仅仅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 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就意味着,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因素的影响。行为人是否料想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发生任何影响。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D。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V
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可能成为该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 V
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可能对该罪的量刑具有某种影响 V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所探讨的内容之一 V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 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例如,无论在何时、何地、 以何种方法实施***、放火、***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