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山东省消防条例全文
章法律责任 篇一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强制执行确定,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帮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严峻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刚好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指责,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平安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觉火灾隐患不刚好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章总则 篇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平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激励、支持社会力气参加消防宣扬教化、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扬教化,提高全民消防平安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平安宣扬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平安活动日。
章附则 篇三
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精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三)规模较小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消遣、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急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四)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