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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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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8 2017/7/16 文件大小:1.5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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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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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警辅队伍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警辅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服务区(镇)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张综委〔2014〕6号《关于规范全市专职巡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相关职责任务、纪律制度、权利义务、招聘录用、责任奖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张家港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区(镇)实际情况制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金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警辅队伍综合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装备配备和日常监督检查;村(社区)及其他用人单位协助对警辅队伍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治办整合警署防暴特勤队、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刑警中队、卡口巡防中队、新市民事务中心、各村(社区)综治办等所有警务辅助、治安联防力量

第六条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警辅人员的相关日常管理制度。
(二)负责警辅人员的招聘解聘备案审核。
(三)负责对警辅开展统一教育培训。
   (四)负责对各单位警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考核奖惩、层级晋升。
(五)负责对警辅人员服装和装备配备。
(六)建立健全警辅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对警辅队伍进行动态管理、专题分析,对警辅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建议报政法办;
(七)对与警辅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事项依法牵头处理;
(十)政法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七条警辅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安民警的指导下从事不执法、不涉密工作。警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开展社区巡逻工作,收集社情动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七)协助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及其它群众性服务工作;
(八)辅助村(社区)完成其它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九)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授权或委托警辅单独从事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警务执法活动;
  (二)指派警辅单独从事值班、处警等应当由民警负责承担的工作;
  (三)将警用武器交给警辅保管、携带、使用;指派警辅单独执法或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
  (四)违反规定把民警的警衔、警号、人民警察证、计算机数字证书赠与或转借警辅使用;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听从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职;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遵守公安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招录培训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由综治办提出,报政法办审批,经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保税区(金港镇)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可由警辅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报综治办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