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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日综合取水量达到15000立方米(或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水水源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或者取、退(排)水跨行政区域的;
(六)由省级以上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审查权限的划分,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涉及多种水源的取、退(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取、退(排)水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查同意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或合同;
(四)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审查机关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机关应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水资源论证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参加。审查会前,应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调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组织审查单位应提前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九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聘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
委员会(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和省级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专家、与业主单位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及其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
(二)水资源论证范围;
(三)业主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水方案合理性;
(四)编制单位根据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建设项目取、退(排)水对其他用水户及区域水资源质量影响分析;
(六)水资源论证的综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应提交由本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应出具由主任委员(组长
)署名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评审意见;有关单位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结合有关情况,向业主单位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当会同编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查机关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报原审查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的专家及单位代表,应依法维护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十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要求,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论证或补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有审查权的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退(排)水安全的;
(三)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四)国家、省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