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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研究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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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土保持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办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相关法律、法例,联合本省实际情况,拟订本办法。
对其他责任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许赐予警示。
第二十二条撤消、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被撤消驾驶证、操作证的,2年内不准从头申领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责任者赐予处分时,应该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和被处分的驾驶、操作人员的现籍农机监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分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农机监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损害补偿
第二十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农机事故,应该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各方和相关人员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
经调停完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制作调停协议书,由当事人、相关人员和调停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该将调停协议书分送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经调停未完成协议或许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停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农机事故责任者应该按照所负责任担当相应的损害补偿。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的损害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农机事故损害补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证支
付。了案后需持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
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但护理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发
生地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补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参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纪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许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
其他生活根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