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试点、全国市场及其对能源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的宏观目标
2009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2014年9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作出长期安排。
“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7%的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该指标将分解落实到各省。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各地节能分解目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地“十二五”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森林碳汇潜力等因素。
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努力早日达峰。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2015年6月30日李克强总理借出访法国之机宣布)。
2020年目标
十二五目标
目标分解方案
中长期目标
2
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是长期稳定政策-- 未来政策制度安排的主线
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三五”力争逐步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考虑在适当的地区和行业率先实施总量控制。
碳排放许可制度
对重点行业企业尝试碳排放许可配额制度,以碳排放配额分配为依托。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设计全国碳交易制度体系和实施方案,逐步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3
全球碳市场发展渐成主流
4
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采用或计划采用碳定价(碳市场及碳税)工具
5
自上而下——全注册系统建设
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制定
重点企(事)业单位温报工作
全国统一碳市场顶层设计:世行碳市场准备伙伴计划
颁布全国碳交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将继续出台相关条例
研究确定全国碳市场排放总量及分配机制
自下而上——地方层面
“两省五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试点各具特色,为未来全国碳市场建设摸索道路、积累经验;
试点如何过渡到全国碳市场?
中国碳市场建设基本思路
数据来源:
中国国家统计年鉴(2012)、相关省市统计年鉴(2012)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展
“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
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一年时间内,七个试点全部启动并运行;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等5个试点已在2014年6月至7月完成首次履约。
试点
文件名称(人大决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上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13年11月18日
天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
2013年12月20日
广东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
2014年01月15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2014年03月19日
湖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政令第371号)
2014年04月04日
重庆
关于碳排放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4年04月23日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
2014年04月26日
北京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3年12月30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6月30日
碳交易试点--立法情况
政府令是基础,立法是惊喜!
碳交易试点--覆盖范围
省市
纳入行业
纳入标准
(无特殊说明的为年碳排放量)
纳入
单位数量
深圳
工业(电力、水务、制造业等)和建筑
工业:5000吨以上(2014年3000吨)
公共建筑:2万平以上
机关建筑:1万平以上
工业:635
建筑:197
上海
10个工业: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和化纤;
7个非工业:航空、机场、港口、商场、宾馆、商务办公建筑和铁路站点
工业:2万吨以上
非工业:1万吨以上
191
北京
非工业: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其它工业和服务业
1万吨以上
415(2014)
543(2015)
广东
4个工业行业:电力、水泥、钢铁、石化
(2014年后将扩大到其它工业行业以及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非工业单位)
2万吨以上
(2014年后:工业降低到1万吨,
非工业为5千吨以上)
202(2014)
193(2015)
天津
5个工业行业:电力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