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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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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对于人和生物的生存、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民族的发展,对于全人类都 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和全体人 民的国家管理职能、责任,保护人民健康、保三条
开发、使用自然保护区,天然景观必须有关部门的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机关 的批准,并向受权管理上述自然保护区、天然景观的地方人民议会登记。
第十四条
农业土地、林业土地、畜牧、水产及养殖所用土地的开发必须遵循土地使用规划 和土地改造计划,以保护生态平衡,使用化学物品、化肥、植物保护药品及其他 生化制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中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限制、防止水土流失、倒塌、陷落、 土地碱化、盐化、酸化、石风化、泥泞化、沙漠化。
第十五条
组织、个人必须遵守保护水源、洪水系统、排水系统、绿化系统、卫生设施、执 行都市、农村、居民区、旅游区、生产区的公共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组织、个人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必须采取保护环境卫生的办法,必须有处 理汰质(废物)的技术设备,保障环境标准,防止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政府规定环境标准的名目、逐级颁布,并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本法颁布前已开展活动的经济、科学、技术、医药、文化、社会、国防安全的基 层组织、个人,必须将本基层的环境情况作出评价报告以便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 关审定。
在不能保证环境标准时,组织、个人必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的规定在一 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超过规定的时间及其采取的措施未能达到要求时, 环境保护机关得向上级环境保护机关报告以决定停止共活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 施。
第十八条
组织、个人在建设、改造生产区、居民区、经济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医疗卫生 设施、文化社会设施、国防安全设施时,外国投资者或联营者及其他社会经济发 展投资预案业主必须建立环境情况评价报告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审定。
环境情况评价报告的审定结果是有管辖权的机关作为是否批准实施预案的根据 之一。
政府规定建立、审定环境情况评价报告的细则,对于本条和第十七条所述的国防 安全特别设施则另行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预案由国会审阅、决定。这类投资预案的名目由国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工艺技术、机械设备、生化制品有毒物质、放射物质、各类动植物、微生物等与 环境保护有关的进出口事项须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和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批准。
政府规定本条所述各领域、各类事项的名目。
第二十条 组织个人在寻找、勘探、开发、运输、加工贮存各类矿产及制品,包括地下水的 使用必须符合技术标准,采取环保措施,保障环境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个人在寻找、勘探、开发、运输、加工、贮存
油、气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制定方案防止渗漏事故及火灾 事故、装备各种设施以便能够及时处理事故。
在寻找、勘探、开发和加工油、气过程中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必须有技术证书,并 接受国家环保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拥有水上、空中、公路、铁路等方面的交通工具的组
织、个人必须遵守环保标准并接受有关管理机关和环保管机关定期环保检查。
已经规定的不能保证环保标准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运输、买卖、使用、贮藏或销毁有毒物质、易燃物质、易爆物质必须遵守 保护人、生物安全的规定,不得引起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政府规定本条所述各类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目。
第二十四条
核工业、核反应堆、核研究设施工厂的地址选定、设
计、建设、运行,放射物质、放射物废料的生产、运输、使用、贮存必须遵守有 关核子辐射的安全法律规定和环保管理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电子辐射、核辐射及其他有害辐射的机械、设备的组织、个人必须遵守有关 辐射安全的法律,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环境评估,同时定期向环保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垃圾、环境污染物的集中点、贮运场地、处理场地的各种活动及运输活动必须遵 守环保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对于有害的、引起疾病、易燃易爆、废水、垃圾和不能销毁的废物必须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国家环境管理机关规定本条所述废水、堆放的名目及监察处理过程。
第二十七条
安葬、停灵、墓藏、埋葬、火葬、尸骨转移必须采用先进办法并遵守人民健康保 护法的规定以保障环境卫生。
各级政府必须规划墓地、火葬并引导人民废除落后****俗。
墓地、火葬地必须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个人在各自的活动中不得引起震动度超过健康允许的限度的给附近居民的 健康造成损害或给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噪音。
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医院、学校、公寓、居民住宅等处的噪音。
政府规定限制直至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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