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用标准文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 (h)
一级 二级 三级
构件名称
防火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柱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梁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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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燃烧体
吊项 ( 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
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
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
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贮存量不超过 的甲类物品库房;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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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2
面积不超过 50m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防火间距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车库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