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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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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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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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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方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当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