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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温泉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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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温泉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日本温泉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温泉加以保护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进而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
第理.并有可能对相邻都府县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或者成份带来影响时,必须预先得到环境厅长官的认可。
二、当环境厅长官要给予上一款的认可时,必须预先听取有关都府县相关利益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一、对于因其它目的挖掘土地而对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或成份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况,出于公共利益上的考虑而认为有必要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土地挖掘人为消除其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对于依照法令规定或得到其它行政厅许可或认可而挖掘土地的人员,当都道府县知事要命令其采取上一款的措施时,必须预先同相关行政厅达成协议。
第三章温泉的利用
第十二条
一、根据省令的规定,希望将温泉用于公共浴用或者饮用的人员,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并得到其许可。
二、希望得到上一款许可的人员,必须缴纳政令所规定的手续费。
三、当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温泉的成份存在卫生问题时,可以不发放第一款的许可。但这时,都道府县知事必须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根据总理府令的规定,将温泉用于公共浴用或饮用的人员,必须在设施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温泉的成份、禁忌以及入浴或饮用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为了促进温泉的公共利用,环境厅长官可以指定必要的地区修建温泉利用设施及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
在依照上一条规定被指定的地区内,当环境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对促进温泉的公共利用特别有必要时,根据总理府令的规定可以就有关温泉利用设施或者其管理方法的改善,向温泉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做出必要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对于由温泉源抽取温泉的人员,或者温泉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员,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让其就有关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成份利用状况及其它必要事项递交相应的报告。
二、对于以工业利用为目的抽取温泉的人员或者其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员,通商产业局局
长可以让其递交上一款的报告.
第十七条
一、当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职员进入温泉利用设施,就温泉的涌出量、
温度、成份以及利用状况进行检查。
二、当通商产业局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官员对工业用温泉利用设施进行上一款
的进入检查.
三、对于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进入检查的官员或者职员而言,要携带表示其身份的证件,
当相关人员提出请求时,必须予以出示.
第十八条
当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在公共卫生方面有必要时,可以取消第十二条第一款发放给由温泉
源抽取温泉人员或者温泉利用设施管理人员的许可,或者限制其对温泉的利用,或者命令其采取危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之二
一、依照本章规定(包括依照上一条规定做出处理有关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都道
府县知事处理权限的事务,可以根据政令规定将设置保健所城市的事务委托给其市长。
二、上款政令所规定城市的市长,依照同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必须将总理府令规定的
事务通知都道府县知事.
第十八条之三
对于根据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政令的情况,在伴随其政令的制定、
修改或者废除而做出合理必要判断的范围内。可以制定所需要的临时措施(包括有关罚则的,临时措施)。
第四章咨询及听证
第十九条
(已删除)
第二十条
当都道府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