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地方各级政府
第一节地方各级政府的地位、产生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变迁(P134)
(一)大行政区阶段(解放初期—1954年大区撤销)
1、军事管理体制时期(解放初期—1951年)
(1)行政区划层级
四级:
大区——省——县——乡
五级:
大区——省——县——区——乡
行政区划、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国家将领土分级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在各级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指人大和政府),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
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机关分级管理的区域划分制度。
行政区域:国家为设置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管理而划成的区域则称为行政区域。
(凡属一级行政区域,必是由一级人大和政府管辖的区域。)
(2)管理体制
大区设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作为本辖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同时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大区内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大都设有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接管委员会。
这一时期政府体制被称为军事管理体制。
2、人民政府委员会时期(1951—1954年)
设置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性质: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职权)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由上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
(二)人民委员会阶段(1954—1966年)
依据:54年《宪法》
国家机构组织: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选举
人民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行政机关,闭会期间行使人大常设机关职能)
地方政府分为: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制
法院
检察院
(三)革命委员会阶段(1966—1975年)
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也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革命委员会组成:
常务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革命委员会军队代表群众组织代表革命干部代表
(三结合)
革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由上级“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权力集中在常务委员会。
1975年宪法才正式规定其法律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66—1977年间从未举行。
(四)地方各级政府架构(1979年以后)
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82《宪法》奠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
二、地方各级政府的类型、产生和任期
(一)类型(按行政区划设置目的)
(占绝对对数,居主导地位)
设置目的:是为了进行地域治理。
省—县—乡,(包含由行政公署发展而来的地级市政府)
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推行某种民族政策,解决国家在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以维护政治上的统一和安定而建立的建制单位。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设置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城镇地区因人口密集而形成的各种社会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专门管理,以维护城镇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促进其发展。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镇
设置目的:分两类:一类是基于政治需要而设置的;一类是基于行政需要而设置的。
2个特别行政区;1个林区(湖北省神农架);六枝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