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项规定的企业,
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
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
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
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
规则之一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
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
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
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
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
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
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
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
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
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