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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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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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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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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年至3年(含)
3年至5年(含)
5年以上
贷款最高限额
6万元
7万元
8万元
9万元
信用等级
A
A
A
A
工作年限
1年(含)以内
1年至3年(含)
3年至5年(含)
5年以上
5

贷款最高限额
5万元
6万元
7万元
8万元
5、借款人为科员, 办事员:
信用等级
AAA
AAA
AAA
工作年限
1年至3年(含)
3年至5年(含)
5年以上
贷款最高限额
7万元
8万元
9万元
信用等级
AA
AA
AA
工作年限
1年至3年(含)
3年至5年(含)
5年以上
贷款最高限额
6万元
7万元
8万元
信用等级
A
A
A
工作年限
1年至3年(含)
3年至5年(含)
5年以上
贷款最高限额
4万元
5万元
6万元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且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按照还款方式按时将还本付息额存入贷款关联账户;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五)在同等条件下,入股社员贷款优先。
第九条 发放公务员消费贷款,不得因其身份关系而放松对其资格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提供信用或增加新的信用:
(1)已受到过或者仍然在接受国家刑事、行政制裁,受到有关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未届满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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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信用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且属于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在从新申请用信之日前尚未清偿,或虽已清偿但已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3)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信用社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已给信用社的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4)贷款用途与其岗位职责严重相悖或被国家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5)其他个人道德操守败坏,已有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形。
(6)有共同申请人但拒不提供共同申请人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7)共同申请人缺失(离婚、未婚)按照实际评级授信下调一个档次执行。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利率定价机制》确定。
第六章 还款方式和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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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可选择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凡是在贷款发放后,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而发生调动,且服务处所发生改变的,在合同期限(含展期)届满后必须收回,不得再以其系原社员或老客户为理由发放贷款,否则视同跨区域贷款处理。
第七章 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固定居住处证明(以其自有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4、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由本联社提供统一格式)和工资卡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资料;
5、需要查明家庭财产及工资有无司法查封及扣划问题;
6、用途证明;
7、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合同文本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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