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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受害人同意与侵权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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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受害人同意与侵权损害赔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受害人同意与侵权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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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同意与侵权损害赔偿
叶知年 福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侵权责任的构,受害人一经作出抛弃的表示,即失去该请求权。
  (五)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二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如拳击运发动对可能遭受的伤害之同意 [5]。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同意不能阻却违法。如加害人经受害人的同意而将其杀害,由于***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因而这种同意无效。
  (六)加害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为防止加害人利用受害人的同意,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其协议预先免除其成心和重大过失的责任。?瑞士债务法?第100条和?土耳其债务法?第99条均规定,旨在预先免除债务人对成心或者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任何协议,均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276条亦规定,债务人基于成心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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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由于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直接决定着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减轻及至免除,所以加害人只能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内实行侵害行为;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的,不能阻却违法,加害人仍须对超出的局部承当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原那么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那么?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同意〞原那么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但也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场合,倘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成心造成,不负责任。此项成心,与允诺等同 [6]。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它将“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过错〞等同起来。事实上,“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过错〞是两种不同的抗辩事由。以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其中条件之一就是“在受害人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之支配下,受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从性质上看,受害人的行为或为违法行为,或为不当行为,但不是阻却违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合法行为(如依法执行公务、行使合法权利)〞 [7]。那么,我国司法实践是如何对待“受害人同意〞原那么呢?在这方面,我国已有两个判例。第一个判例是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8],第二个判例是刘洪亮诉吉林省九台市公路管理段损害赔偿纠纷案 [9]。从这些判例来看,“受害人同意〞原那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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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害人同意与免责条款的关系问题。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预先达成一项合意,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它分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款与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其中,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有四种形式: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当责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二是局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三是以时间限制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加害人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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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同意与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一方面,受害人同意承当某种损害后果,可以采取与加害人订立免责条款的形式,在免责条款中完全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即意味着受害人放弃了全部的请求,实际上是受害人同意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免责条款的订立是以受害人同意承当某种损害后果为前提,受害人不愿意承当某种损害后果,也就不可能订立免责条款。当然,免责条款不能完全等同于受害人同意。因为受害人同意可以采取订立免责条款等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何况免责条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受害人同意与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关系。如前所述,“受害人同意〞原那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所以,许多国家民法和判例认为,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同意〞是无效的。我国司法实践亦是持这一态度的。在上述第一个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