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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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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宅设计规范
03
基本规定
03
基本规定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 套型分类
【要点说明】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同时又不能适应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中对小面积住宅套型的需求。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套型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要点说明】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m2下调为不应小于30m2。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

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原规范:10㎡);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原规范:6㎡);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原规范:1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原规范:应大于)。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1



厨房
输入您的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
输入您的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会造成管线、表具、排气道固定在不恰当的位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实施中需要设计人员严格按洗、切、烧操作流程排列次序设计洗涤池、案台和炉灶,或预留相应位置,以形成连续的操作台,方便使用。
本条新增强调排油烟机的位置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设备顺利安装,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原规范:3m²)。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原规范:2m²);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原规范:²);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新增);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新增);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卫生间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厅或厨房的这种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