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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防暑降温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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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防暑降温通知
防暑降温通知 篇1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7月10日以来,我省出现连续高温天气,目前已持续14天。据气象部门预料,将来一周省内高温范围扩大、强度增加,局部地区可达40摄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劳动爱护等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用工场所的检查,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等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刚好整改,依法处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6月30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平安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探讨,确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供应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爱护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平安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安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xx〕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xx年7月28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5
各生产单位:
  目前,我县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合理支配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削减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平安和公众利益须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当全天支配员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支配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实行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支配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支配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