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十四章 国际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本章主要介绍和分析国际结算中常见的贸易融资种类、业务程序及其应用。重点掌握出口结算与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第一节 出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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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是进口商与开证行或代收行订立的处理进口货物的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进口商在付清货款之前将代表该货物的所有单据及权益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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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在未付清货款前可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提单),办理报关、提货及销售,取得的货款也归银行所有。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向银行付款,赎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或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在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D/P远期等业务中均可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其物权仍属于开证行或代收行,进口商只是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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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开证额度(L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
进口开证额度,是指开证行对资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规定一定的金额以供进口商循环使用。进口商在该金额限度内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免收或收取较低的保证金,且一定时期内保证金的比例不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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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缴纳保证金的比例、担保种类或抵押品的状况不同,其授信额度有所不同,通常有以下两种额度。
(一)一般信用证额度(General L/C
Limit)
这是指开证行确定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额度后,允许进口商循环使用,而且开证行可以依据进口商的资信变化和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开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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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开证额度(One time L/C Limit)
这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特定需求,如某项大额进口货物,一般信用证额度不能满足货款的需求,或占用一般信用证额度将会影响进口商的正常进口,专门为特定的进口货物所核定的一次性额度。这种特定的开证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且须依进口商所提供的担保、抵押等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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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为进口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本应向受益人付款或向被指定银行偿付,此后由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但有时由于进口商资金困难,无法向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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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赎单,于是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为质押,并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由开证行先行对外付款,一定时期后,进口商再偿付开证行。这种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一般称之为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的融资比例为国外来单(汇票或发票)金额的全额,而且收取利息的办法不是一般押汇的“预收利息法”,而是采用“后收利息法”,即在还款到期后,押汇银行从进口商的账户上扣收利息。这种融资方式的还款资金是进口商的自有资金(企业利润),其押汇货币为信用证的货币,不能兑换***民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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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计算押汇利息的公式是:
押汇利息=本金×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
押汇天数的计算比较简单,视进口商筹措资金的时间而定,但一般不超过90天。例如,进口商需要60天才能筹措全部的偿还资金,则押汇天数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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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货担保(Guarantee for the Release of Goods;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
提货担保,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载货船舶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请求开证行开立的凭以向承运人(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由于进口商在向开证行偿付之前即取得了代表物权凭证的单据(提单),因此这种提货担保其本质是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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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贸易中,通常是货运单据早于载货船舶到达进口国,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货,货款结算流程结束。但因种种原因,有时货运单据晚于载货船舶到达进口国。为了早提货,于是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请求,由开证行出具担保函,请求承运人凭此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同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无单放货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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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付代理
一、保理的概念
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保理商(Factor)的银行,买进出口商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