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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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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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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举证责任支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争论、运用。但正义和社会妥当性,举证责任支配新说应运而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a、危险领域说危险领域说乃德国学者普霍斯首倡,他认为若危险领域出自加害人所把握的危险领域,通说的举证责任支配规章应受到限制而不能适用,此时,被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就损害事实发生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不存在负举证责任。b、盖然性说该说亦首创于德国,代表人物是莱纳克。该说认为在具体进行举证责任支配时,必需依据待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凹凸、统计上的原则及例外状况,才能正确支配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之,就是假如依据人类生活阅历而统计数字、待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见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c、多原则说主见依据多个实质性原则支配举证责任并且迄今为止影响最深的是德国学者瓦享道夫。他认为举证责任支配应以实体法所欲规律的实质价值来确定举证责任支配。举证责任支配系以公正正义为最基本的抽象原理,但由于公正正义本身过于抽象,必需将其具体化。(二)英美法系举证责任支配规章的考察英美法系对于举证责任支配规章的争论不如大陆法系那样透彻,它们更留意从一种务实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司法实践中,始终把提出确定性主见事实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作为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支配规章。但当依这一规章背离公正正义时,英国近代许多判例也指出应凭公正合理、便利和政策等方面的理由确定如何分担举证责任。美国传统中一般认为在诉讼中主见确定性事实者或对争点持确定主见者应当担当举证责任。现在的美国通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支配不存在一般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支配要素基础上作个别性准备,这些要素主见包括:(1)政策;(2)公正;(3)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4)便利;(5)盖然性;(6)阅历规章;(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担当证明责任等等。③
二、举证责任支配的基本要求举证责任支配的基本要求,就是指举证责任支配所取决于的价值因素。它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域,所以,在从价值层面谈及举证责任支配要求时,应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具体言之:(一)实体性要求作为调整社会私生活的法律规范,民事实体法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但这种价值取向有些其自身是无法实现的,相当一部分必需借助于诉讼制度(尤其是举证制度)才能得以落实。这就需要举证责任支配要求与实体法的价值取向保持相对和谐,如此才能从程序上保证明体法的贯彻实施,否则,如不全都甚至背道而驰,则必定阻碍实体法目的的实现。因此,民事实体法势必关注举证责任的支配并提出相应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包括实体法自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对实体法实施后所达至的法律效果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指:1、法的安定性社会经济生活虽然处于简洁的变动中,但大多数状况下不变是常态,变化是特殊态,加之人们偏要稳定和惯性的心理总是希望保持现状,所以法律就以爱惜事物的现有状态为维护法秩序的根本。举证责任支配乃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风险责任划分。担当举证责任就意味着于举证不能时必定担当败诉的不利后果。让希望变更现状的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就意味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