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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家庭”
一、黑格尔笔下的“家庭”
黑格尔认为,家庭的特性是爱。是靠爱结合起来的。所谓爱,就是精神的“自我感受着的统一性”。在这里,个人自我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孤独的、“独立的人”,而是处于统一体之中2
论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家庭”
一、黑格尔笔下的“家庭”
黑格尔认为,家庭的特性是爱。是靠爱结合起来的。所谓爱,就是精神的“自我感受着的统一性”。在这里,个人自我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孤独的、“独立的人”,而是处于统一体之中,是其中的一个“成员”。所以爱既是“伦理”的精神,又是一种“感受性”。因此,爱是不行思议的而且具有冲突性,并不是理智可以解决的,以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照旧当做确定的东西的这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加坚韧的了。爱可以制造冲突,也可以解决冲突。作为冲突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一)婚姻
黑格尔认为,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因素即“自然的性的统一”,但这种“统一”是不自觉的或“内在的”,从而是外在的“实存”,也就是说,并非真正的有机的统一,所以还必需包含有“自我意识”的因素。只有在“自我意识”中,“自然的性的统一”才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爱是婚姻的伦理性环节”。正是在婚姻的统一性中,男女双方才“自我意识”到了“自己的实体性”。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以爱为规定的集团。直接的伦理就是***的和血缘的结合,也叫自然的伦理。爱是个人的感觉或感受,是主观性的东西。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它是彼此不相识的***结合成为一个人格,使自然性别的统一化转为精神的统一,偶然性转化为必定性。任何把婚姻看成***裸的自然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是错误的。构成婚姻动身点的爱,可以出自双方的主动,也可以出自父母的事先支配。婚姻既然是伦理的,因而就是神圣的,其本身是不能离异的。但是,由于婚姻含有主观的感觉的环节,又产生了离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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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财宝
通过“家庭财宝”,单个的人的特殊需要和欲望就“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家庭以男人为家长,男人出外谋生,有权支配管理家庭财产,也有权作为对外的代表。恩格斯说“男子在婚姻上的支配权只是他的经济支配的简洁的后果”。黑格尔在确定程度上看到了这个事实。依据黑格尔的说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子与女子的地位有所不同。男子的实体***领域是外界,从事国家、科学、劳动等斗争***。女子的实体***是守“家礼”即“内部生活的法律”。婚姻在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的,即单一的、排他的。由于他是***全心全意地相互委身的一个人格。反对血族退婚,有伦理的依据(近亲之间没有各自的独特的人格),也有自然的依据。家庭人格,必需有长期的、稳定的财宝作为外部的定在物。这种家庭财宝,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法律上的代表。它主要靠男子的劳动来获得。但它却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宝,每个人都享有对这共有物的权利。通过婚姻组成的家庭是自为的独立体,即独立于远血统关系的宗族和家族。所以,个人财产收入应归属婚姻联系的家庭,而不应归属宗族和家族。
(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教育的目的有“确定的”与“否定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以直接的、尚未分裂为对立面的即自然的“感受性”形式(也就是以爱、信任和听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