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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法法释二的最新变化
《新保险法》
一、变化
变化一:“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赔付
  案例:周先生曾做过肺部手术,不过,投保时,代理人为“做成生意”,明知周先生有过这段经历,依然默许周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老《“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888888可是这对保险公司不公平啊,骗保啊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
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且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新保险法的影响
(一)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重点提示的规定、对单证的规定、对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都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此次修改增强了保险纠纷审判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起到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
  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主要包括预定事故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预定利率等方面的内容。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和内部管理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产品价格确定因素。
  1.“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会影响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发生率。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两年不可抗辩”约束了保险人合同生效两年后的解约权利,客观上将增加赔付,从而提高了实际的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两年不可抗辩”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核保和风险控制,提高核保要求,提高承保业务质量,从而能从整体上降低实际的事故发生率。
  目前,各保险公司在定价和评估过程中采用的生命表、疾病发生率等数据均未考虑“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从长远来看,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这些事故发生率的经验数据分析,从而更加科学准确地进行定价与评估。
  《保险法》对重点提示的规定、对单证的规定、对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都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即影响保险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率。这种影响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些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要求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客观上将提高附加费用;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变“宽进严出”为“严进宽出”,有利于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减少需要理赔核查的案件数量,降低理赔核查的成本,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降低营运成本和附加费用。
  ,新《保险法》将促使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价策略发生分化。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核保、理赔等业务管理方面,核保、理赔水平越高的公司在其产品定价的灵活性、主动性方面就越强,在市场竞争方面的优势也就越明显。
《解释一》不真正溯及既往
 三、对解释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新旧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比分析
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否属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旧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过对这两条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新旧法都是关于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只是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而且明确规定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而是属于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所以,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据新法的规定,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