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越南投资简介
越南投资简介
针对中国移入设备的部分:
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而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的新案件,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8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其中雇用少数民族人数逾30%以上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BOT、BTO及BT型态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扩充生产规模、汰换新科技及提升产能的投资案,分别至少与最多享受免征1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2年减半与4年免征及7年减半之优惠。
对从事生产外销品,除享受前述规定税征减免优惠外,将依其合乎个别条件规定而享受产品外销营业所得金额应缴企业营所税部份减免20%、25%、50%或全免之优惠。
另越南政府总理顷于本(2004)年8月6日发布第152/2004/ND-CP号函,修订越南政府2003年12月22日第164/2003/ND-CP号函之企业营所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其规定细节如下:
对进驻工业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适用20%之企业营所税率;对进驻加工出口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及进驻工业区投资工业新计划案,均一律适用15%之企业营所税;对兴建及经营加工出口区及工业区基础设施工程新投资案及新投资成立加工外销计划案,不论其有否进驻加工出口区者,均适用10%之企业营所税率。
对进驻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新投资经营计划案:
对进驻工业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6年减半之优惠。
对进驻加工出口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及进驻工业区投资工业新计划案,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3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兴建及经营加工出口区及工业区基础设施工程新投资计划案及从事加工外销计划案,不论其有否进驻加工出口区者,均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在经济区投资及投资属特别鼓励产业项目者,其企业营所税之优惠规定如下 :
对在经济区投资营运计划,政府总理规定其企业营所课税率及享受税征减免之优惠,惟以不超过自企业获利起最多免征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 年减半之优惠为准。
对从事属特别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新投资案及新成立之诊疗、教育培训及研究科学外资案,得准自投入营运起15年期内适用10%之企业营所课税率,并享受自企业获利起4年免征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而对属应提供更特别鼓励之投资案项目者,越南财政部将提报政府总理核准对其整个投资案执行期间适用10%之企业营所课税率。
政府制定各个时期属特别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
越南政府第152/2004/ND-CP号函规定适用
之企业营所课税率及产业别
投资
产业项目
投资
地点
适用
税率
享受税征
减免期限
服务业
工业区
20%
2免6减半
服务业
加工出口区
15%
3免7减半
制造业
工业区
15%
3免7减半
全外销
制造业
加工出口区内或区外
10%
4免7减半
兴建及经营工业区及加出区基础设施
----
10%
4免7减半
诊疗、教育及科研业
----
10%
(首15年)
4免9减半
(二)利润汇出税
废除利润汇出税。
越南政府特别鼓励之投资项目名单:
生产或加工制造,其产品出口在80%以上者;
使用国内原料加工产制农、林产品(木材除外)、水产品,其产品出口在50% 以上者;
生产高经济价值及高质量之新种苗;
农﹑林﹑水产之种植及养殖;
生产制造高级钢铁、合金、彩色五金、特殊五金、铁胚、轻钢等;冶炼钢;
生产制造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及能源之设备及组件;大型起重设备之生产制造;制造金属加工工具机、冶金设备;
生产供分析技术及医学萃取技术用之医务设备;
生产制造食品毒质检验设备;
生产新材料、稀有材料;应用生物新科技;生产通讯、电信设备之新科技.;
生产信息科技产品;
高科技产业;
投资于研究发展(R&D),其投资金额占营业收入之25%;
生产废弃物处理设备;
处理污染及保护环境,处理废弃物之投资案;
生产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