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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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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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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
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
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
一、税收政策
(一)个人将购;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计征或按%预征。
4、印花税:按转让价格的%分别对交易双方征收。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首次销售
“首次销售”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个人将自建住房继承、赠与或夫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销售,也可享受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50平方米,其它各镇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60平方米。超出部分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自建发票原件的,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必须凭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按规定扣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的装修房号的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不能提供自建发票原件的,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
(1)当房屋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可计征或按%预征。房屋原值必须凭发票确认。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按东地税发[2005]125号文规定的标准界定。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计征或按%预征。
4、印花税:按转让价格的%分别对交易双方征收。
(三)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
“首次转让”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拥有房改房的个人将房改房继承、赠与或夫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转让,也可享受房改房转让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购置发票原件的,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原购房改房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2000元/每平方米),加上原购房改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必须凭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必须凭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按规定扣除。装修费发票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