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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取款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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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银行存取款相关规定
四、规范办理提前支取手续
(2010-02-11 10:53:55)
存款所是第一次存款到期后的逾期存款。这是因为只有定期存款才能自动转存为原期限的定期存款,且存款额度、期限、计息方式均与首次开户存款一致;其次,既然是定期存款,办理提前支取必须依据上述规定办理提前支取手续。自动转存定期存款任何时候来支取,均适用提前支取的规定。再次,储户因种种原因需委托他人代理支取自动转存定期存款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存单、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代理人身份证明与代理人身份相符后,即可支取该笔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防止储户存单丢失而被他人冒领。
风险防范
(1)、完善现行的ABIS系统定期储蓄存款的操作程序。增加除“约定转存”、“自动转存”以外的第三种选择“不转存”,并在定期存款凭证相应增加此选择项。
(2)、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要求,储蓄机构的主管部门必须对“约定存款”、“自动转存”制定具体办法向广大客户予以公示,经办机构人员依规操作,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3)、储户第一次存款时,经办人员要明确提示对上述三种转存与否的方式作出选择,凡客户没有作出选择的,一律按“不转存”方式处理。
(4)、自动转存定期存款的支取一律凭实名证件核实后办理支取手续。ABIS系统定期储蓄存款操作程序未完善前,应立即采取凭实名证件支取的办法控制风险。
存款到期未能自动转存储户状告银行终审败诉
储户王某某的存款到期后未能自动转存,导致利息损失万余元。为此,王某某以银行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王某某在办理储蓄存款时未填写转存期项目,视为未选择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为由,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5日,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商行海淀支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款业务,存入该行二笔金额各为20万元,存期2年的定期存款。在工商行海淀支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凭证单上客户填写项目中,王某某填写了户名、存期、金额、地址、电话项目,未填写转存期一项。
而银行在储蓄存款凭证单客户须知第8条中明确载明:请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
王某某称,当时工商行海淀支行没有告知定期存单到期后不是自动转存的。其于2006年8月26日按定期存款利息到银行兑现时,银行告知从2004年8月26日到2006年8月26日是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的。
王某某认为,工商行海淀支行在其存款时并未告知定期存款不能自动转存,而在其定期存款到期后,双方未就原协议内容作出变更。因此,在其取款之前,仍应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定期存款内容执行。工商行海淀支行违反这一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并因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某表示,由于其与银行多次协商投诉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行海淀支行给付其存款利息损失万元;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元等。
工商行海淀支行则称,银行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王某某填写的存款凭证上的客户须知部分中的第8条已明确告知:转存期等栏目要客户自行填写,否则视为不需要此种业务服务。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储蓄存款凭证即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王某某在工商行海淀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在其亲自填写了储蓄存款凭证中需由客户填写的项目,并存入了存款后,即与工商行海淀支行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储蓄存款凭证中已明确约定: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故不存在工商行海淀支行未明确告知其定期储蓄到期后需约定是否需要自动转存。而王某某未填写转存期项目,即未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是否需要继续按2年定期储蓄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工商行海淀支行的做法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3、代理制度在支取存款中的运用。(1)代理他人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需要存款人在存单上签名吗
最近,我到某农村的邮政储蓄所支取一笔以我老婆姓名存的定期存款,存单在约定转存期间。当时我携带了我老婆的身份证和我的的身份证,可是,储蓄员却拒绝办理,说必须要存款人在存单背面签名。储蓄管理条例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特向大家请教一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