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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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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6-A)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保险标的是坐落在保险工地范围内、与被保险人拥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应支付的补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通用责任免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惹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一)战争、近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矛盾、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公众***;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样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纵容、授意或重要过失行为以及其亲友或雇员的强抢、抢劫、偷窃;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责补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惹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一切结果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罚金、延误损失、合同终止等;
(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一)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达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施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施的费用;
(二)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施──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施所需的费用;
(三)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第九条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应:
(一)本保险合同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高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赶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准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记录进行查验;
(三)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四)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保险期限
第十条保险期限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施运抵工地之时开端,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查收证书或查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开端或终止不得高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无论安装保险设施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查核期怎样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和查核期限内对试车和查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补偿;若保险设施本
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施或转手设施,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即对该项设施
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