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举措
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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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举措
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举措
预防、控制和除去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特拟订本制度:
伤社会保险,保证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断痊愈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买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检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本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有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辅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管理工作。应成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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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法例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展开职业病危害预评论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论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讲和举措,公司应同时成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论等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查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论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查收手续,对不切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备要求的职业卫生防备设备,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成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应抢救援模拟操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良。第二十条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实时报告公司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正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备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拆掉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详细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备用品。公司应成立职业卫生防备设备及个体防备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致使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归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履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