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议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
服务设备和商业服务设备建筑,退后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
控制带不少于15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退后公园等城市集中公共绿地应切合以
下规定:
多层建筑退后规划绿地不少于10
米;高层建筑退后规划绿
地不少于
15米;超高层建筑退后规划绿地不少于
20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铁路线、电力线、输油(汽)管线等
防备绿地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退让用地界限的距离
第十八条编制详尽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
应该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正性
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九条建筑物退后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
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建筑最小退界控制表
(界外)为居住建(界外)为非居住建距最小退界距离(米最小退界距离(米层
4低466多1015高按消防间距控4低按消防间距控4多8高856低88多12
高17按消防间距控低4按消防间距控多6朝9
高层8
向注:建筑主体平面长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的墙体
对应的朝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大于16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
制。
(二)界外是现状及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切合第(一)项退
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切合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
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命令)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
有关规划确定退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
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界外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操场、医院
及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有特殊日照标准的要.
知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五)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详细标准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该知足施工安全、地下管
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
50%
,且不小于
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域不得小于
3米)。在知足相
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进出口及其他构筑物在知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
交通、消防、人防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
少。
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退后地界距离不能知足退让规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