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L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备案号:
DL
7/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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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方法概要 1
5 通则 1
6 采样工具 1
7 方法 2
8 采样精密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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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文件下达的修订电力行业标准任务而安排修订的。
火电厂入厂煤煤样的采取及化验作为火电厂入厂煤结算环节及火电厂燃煤管理的主要工作,煤样采取是否具有代表性,直接关系到入厂煤的验收、计价及电厂成本和煤耗控制。在目前煤炭机械化采制样设备尚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人工采样作为煤样采取方法的补充方法,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入厂煤(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的人工取样方法,可作为在复杂的运输现场情况下,制定人工采取煤样方案的依据;按照本方法制定的人工采样方案采取到的煤样,其煤质试验结果可作为入电厂质量管理的依据;按照本方法制定的采样方案在与GB/T 18666-2002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保持一致并与供煤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其采集的煤样的化验结果可作为入厂煤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代替DL/T 569-1995 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DL/T 576-1995 汽车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本标准与DL/T 569-1995、DL/T 57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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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前言
——将两个标准内容合并,取消原标准中有关机械化采样的内容;
——对采样铲大小、尺寸规定不同;
——对汽车采样时的采样单元煤量、应采的最少子样数目规定不同;
——对汽车、船舶采样时应采的最少子样质量规定不同;
——对汽车采样时的子样点布置方式规定不同;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晓光、马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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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到达电厂的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的人工取样方法。
对于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应优先选取机械化采样方法(包括卸煤过程中),在不具备机械化采样条件下,可选择本方法进行人工取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5 商品煤人工采样
GB/T 18666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DL/T 958 电力燃料名词术语
3 术语
本标准中涉及的有关煤的名词术语,参见DL/T 958及GB 475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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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
4 方法概要
在静止的汽车及船舶上的表面或全深度布置适当的采样点,采样人员用采样工具依次采取并汇总,以获得代表该批煤的总样。
5 通则
本方法作为针对汽车、船舶运煤,在不同的运输现场情况下,制定人工采取煤样方案的依据。
按照本方法制定的人工采样方案采取到达电厂的汽车、船舶运煤的煤样,其煤质试验结果可作为入电厂质量管理的依据。
按照本方法制定的采样方案与GB/T 18666保持一致并与供煤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该煤样的试验结果可作为验收入厂煤煤质的依据。
当煤质均匀时应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汽车、船舶表层布置采样点的方法制定采样方案;否则,应按照本方法中规定的在汽车、船舶不同深度或全深度布置采样点的方法制定采样方案,或者在卸煤过程中采取或先将入厂煤单独堆放成煤堆、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采样方法可参照GB/T 475及GB/T18666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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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
6 采样工具
采样铲: 适用于表层采样。铲的开口宽度应不小于被采煤的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且不小于30mm,其容量应至少能容纳1个子样的质量,且不被煤样充满,煤样不会从器具中溢出或泄漏。
储样容器:选择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带有密封盖子的金属桶或塑料桶盛放煤样,其容积以不大于50L为宜。
煤样标签:具备防水性能或配有塑料包装。
记号笔:字迹具备防水性能,用于在煤样标签填写相关信息。
7 方法
汽车运输的商品煤采样
采样单元
区分煤的品种(矿别)、供煤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