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 7
临邑县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X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费者申(投)诉较多、有举报线索的食品;
(七)政府其它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曝光存在问题的食品;
(八)其他需要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按照抽样、检测、送达、复检、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抽取样品时,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三)抽样应持样品袋进行取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四)抽样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五)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六)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检测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检查过程中随时做好检查记录,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在工作单上,并及时向分局所负责人报告。严禁在实施检测、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
4 / 7
第十七条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在办案《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与时限。
第十九条 被检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检测人书面复检申请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所,工商所应将复检申请书和备份样品一同上交县工商局。
第二十条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县工商局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X》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被检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指标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