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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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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考核办法.pdf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2/8/9 文件大小:1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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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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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试液的配备工作;
;
、风险预警等相关研究工作,并
及时将相关成果上报市局;
,可报请市局同意,委托其他有资
质检验机构检验;同时协助采样和检验结果传递;

(四)县局、区分局
负责市局安排的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
检工作。
,协助市局完成计划性抽检工
作;

;规范快检箱的使用与管
理,有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检工作;
、处理工作;
、及时上报监督抽检样品信息汇总登记报表;

第九条 抽检应严格按计划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计划抽
检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抽检
工作方案;稽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快检设备,做好靶向性抽检。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应对以下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 4 -(一)怀疑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
品和器具);
(二)怀疑被化学危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
品和器具);
(三)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怀疑非法添加的食品(原料、
半成品、成品);
(四)季节性高危食品;
(五)导致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成品和器具);
(六)重大活动中使用量大而索证索票材料不完整的食品
(原料、半成品、成品);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八)外包装破损和异常的食品(原料);
(九)餐饮具未按规定消毒的;
(十)其他需要抽检的。
不需抽检的食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工作规范》进行抽样工作,保证抽样的合法性、科学性、代表性。
严格抽样程序,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抽样前应出示证件,
并对被抽样单位出具监督抽检通知书,告知抽检性质和内容;抽
样后完整填写《采样记录》,加盖公章并由抽样人和被抽样单位
在场人员签字。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不得污染样品、影响所抽样品
的质量,预防温度、水分、微生物、光照等因素对样品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抽检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移交市检验中心,暂
存样品室、留样室须符合样品的储存条件,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第十三条 送检样品应依照《抽样记录及凭证》、《样品委托
- 5 -检验单》标示内容逐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送检样品检验项目不得任意更改或少检,应在规定周期内完
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应填写规范,不得缺项、
漏项,检验结论应真实可信。
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应规定期限内做好传递工作。
第十四条 被抽样单位对不合格样品检验结果无异议或经
复验仍不合格的,抽样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立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支队、县局、区分局应当在 7 日内上报抽样基
本信息汇总登记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表。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实行有偿采样,无偿检验
制度;抽检任务应当均衡安排,按计划实施;监督抽检与调查评
价数据应包括高风险食品、餐饮具等检验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局制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组对支
队、县局、区分局和检验中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行考
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指标的考核,并
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抽检、调查评价抽检及快检应按照统一性、
代表性、可比性的原则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