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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异议辩论状
辩论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辩论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精品文档
履行异议辩论状
辩论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辩论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辩论人因被辩论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履行裁定书提出履行异议一案,现辩论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履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犯法律规定。
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履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停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履行作出的书面办理决定。另一份履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停书的履行而在履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
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辩论人所说的),恢复履行时是法院履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犯法律规定。
二、被辩论人责问本案在履行过程中“将被履行人更改加欧阳
丽”、“履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企业的股权,是欧阳丽创立的盛发精美化工有限企业的股权”的法律依据,辩论人认为:
1、本案履行依据的调停书虽写了履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
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企业(下称恒源油脂公
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
就是唯一的履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例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
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
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子及恒源油脂企业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
继承。其中被辩论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
2÷3≈(万元)。在调停书中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均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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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意味着三被告连带(担当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的义务)偿还辩论人的债权。
2、在本次履行异议听证前,辩论人找到旷国斌(原桃水村精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