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李志明 我国增值税已实施近20年,2012年开始在上海、北京、浙江等十个省市陆续对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使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加快调整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的13%和出口货物零税率三个档次。而“营改增”方案又在此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不合理的税率结构,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公平各行业间的税收负担。“营改增”虽然使更多的行业转为交纳增值税,企业外购的更多商品和服务被允许抵扣,这与“营改增”之前相比,由于抵扣范围扩大,多数企业的税负确实减轻了。但长期来看,过多的税率档次,会使不同税率行业间的税负存在差距,尤其是对于适用高税率的行业而言,由于上游环节产品实行低档税率,下游环节实行一般税率,从而造成因税款抵扣不充分带来的税负不公平。
根据其它国家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和结构,可见,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水平适中,但税率结构有待完善,应在整合部分行业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的基础上,对具有必需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切实减轻居民的税负。 三、减轻小企业增值税税负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改征增值税,虽然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3%的增值税税率,但规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该类纳税人得不到充分抵扣,进而加重了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小企业发展。
(一)主要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规定
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也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对于一般纳税人,各国的规定都是一样,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享受进项税抵扣。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各国的规定却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德国、奥地利等国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前期税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前期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法国等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允许进项税抵扣;三是日本等国对纳税销售额低于一定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制度,进项允许抵扣。
(二)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在我国,按照年销售额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是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对于一般纳税人遵循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原则,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做法主要是鉴于当前税收征管水平有限,从防止企业逃税的角度规定的。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低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使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并不轻松,尤其是对于增加值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时其税负甚至要高于一般纳税人,极易造成不同规模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对此,为了有效减轻小企业负担,更好地支持小企业发展,未来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逐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抵扣。
四、在调整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基本保持中央与地方增